C-2 聯邦殘障法(American With Disabilities Act)
C-3 家庭醫療休假法(Family & Medical Leave Act)
C-4 加州工作居住公平法
備註:
C-1 1973聯邦復健法(The Rehabilitation Law of 1973)
聯邦復健法是最早針對歧視身體殘障所設立的聯邦法,它主要的目的是預防因身體殘障(physical handicap)所遭受工作上的不平等對待。新的聯邦法有更多細目規定,大部份可見於現廣泛適用的聯邦殘障法(American With Disabilities Act)。詳細內容請見C-2C-2 聯邦殘障法(American With Disabilities Act)
聯邦殘障法簡稱ADA法的目的是要禁止工作上的殘障歧視,它涵蓋的歧視範圍包括雇用、升遷、解雇、薪資、在職訓練與工作福利等。針對的雇主除了公營機關外(State, local government agencies, Congress),亦包括雇用員工超過15人以上的私營機構與部份宗教團體。 依據ADA法的規定,只要當事人仍可勝任工作,雇主不可以純粹以殘障為理由拒絕任用或解雇,而且只要在合理且不至於對雇主造成過度困難(undue hardship)的前提下,必須對殘障者提供過渡幫忙或便利(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s),這些便利包括工作上再職訓練、特殊工具的提供與彈性工作時間等。癌症病人也適用聯邦殘障法,很多人對癌症有誤解與不正確的觀念,有時也會造成一些工作上的某種歧視。癌症病人應當用ADA法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C-3 家庭醫療休假法 ( Family & Medical Leave Act )
家庭醫療休假允許員工在每12個月內,暫時停職(最長到12個禮拜)去照顧重病的子女、父母、配偶或治療自己嚴重的健康問題。此聯邦法規定雇主在這段期間內須繼續提供員工原先擁有的醫療保險,而且須保証員工回來上班時,能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如果原先的工作已不存在,則公司仍要提供相當的職位。換言之,短暫離職的員工有恢復原職權(Right of Reinstatement )。C-4 加州工作居住公平法 ( The California Fair Employment and Housing Act )
依據此加州州法的規定,擁有五名員工以上的雇主不可以歧視傷殘的員工,癌症病患亦屬於傷殘的廣泛定義內,歧視的項目包括雇用、解聘、薪資或工作環境的差別待遇與工作上的特權福利,工作上的特權包括保險與休假。癌症病患如認為自己受到此加州法管轄內的歧視,可向州政府的公平工作居住部(The Department of Fair Employment and Housing) 申訴,此州政府部門(DFEH)專門調查有關工作歧視的個案,申訴有一年的時效,被歧視人在被歧視發生後超過一年將不得申訴要求賠償。C-5 受歧視者可訴諸之法律途徑(Remedies)
當癌症病患認為自己受到工作上歧視時,可用下述幾種途徑尋求解決:向公司以外的顧問、律師請教補救方法。
找專精於工作歧視法的律師提法律訴訟。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提起申訴。 如果是聯邦政府承認契約者或包商,則可向聯邦勞工部 (Department of Labor, Office of Federal Contract Compliance Programs)申訴。C-6 癌友國家聯盟 ( NCCS )
癌友國家聯盟(The National Coalition for Cancer Survivorship)組織的目的是將各地的癌友組織聯合起來成為一個全國性的機構,它的主要宗旨是促進大眾對癌症的認知了解,並協助現今醫療改革以增進癌症病患的福祉,如有興趣了解NCCS進一步的資料,可電1-301-650-8868。 除了癌友國家聯盟組織外,美國防癌協會(American Cancer Society)也提供癌症熱線(Cancer Response System, CRS) 1-800-ACS-2345,民眾可經由熱線取得防癌資訊、癌症治療與復健等協助。